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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交物管费是否有理,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处理

发布人:华诺安物业    发布时间:2019-04-25

拒交物管费是否有理,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处理   

    在目前的物业管理纠纷中,有不少是由于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引起的。当然,业主拒交管理费各有原因,但官司打完,业主败诉的却不少。为使大家能够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,特选择了几类最有代表性的案件类型,希望大家能从中得到启示。

    案例一:1999年6月,李某按照标准价购买了两居室住房一套,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必须交纳全年的物业管理费3177元,才能给其房间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。李某急于入住新房,便按要求交纳了全部费用。但事后李某查询了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,认为自己按标准价购房,对房屋仅享有部分产权,其中产权人应交的费用不应由本人交纳,遂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还多交的物业管理费1160元。
    《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:“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,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。”故法庭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将产权人应交费项目绿化费、房屋中小修费、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等1160元退还李某。

    案例二:崔某居住在一层,物业管理企业将供暖用煤堆放在他家的窗户外,冬天刮风时,崔某家里的地板、家具和床褥常被刮进的煤灰染黑。崔某认为,物业的这些行为已严重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,故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。从事实来看,崔某拒绝交费似乎确实有一定道理,但从法律角度讲,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受委托范围内履行了其相应的管理义务,那么住户就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,如果拒不交纳,就构成了违约。而本案所出现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崔某窗外堆放煤灰污染其户内环境,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不当行为侵犯了住户的合法权益,崔某完全可以另行起诉物业管理部门,要求法院判令其排除妨碍,并赔偿损失,而不应以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解决。

    案例三:张某居住在塔楼二层,因该楼层内未留有电梯出入口,自家也不用高压水泵,故拒绝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电梯费和高压水泵费。根据现行的楼房电梯、高压水泵的交费规定,在一幢楼房内居住的房屋所有人都应当交纳高压水泵费和电梯费,对低层住户并没有可免除交费的特别规定。但是低层住户是否应交纳该项费用确实值得商榷,实践中也有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对低层住户免收电梯费和高压水泵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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